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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視為標準扣除額之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2.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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