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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5視為標準扣除額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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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2. 2.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結算申報書中既沒有列舉扣除額,也沒有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那麼就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而如果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了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根據前述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那麼在稽徵機關核定申報案件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例如,在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填寫了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過稽徵機關核定後,就無法再要求變更為適用列舉扣除額。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的選擇能夠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保持穩定,增進稅收政策的穩定性。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列舉扣除額名詞
  • 扣除額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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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