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視為標準扣除額之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