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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本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於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不適用之。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均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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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1條明確规定,本法第十七條之一及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所規定的適用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的情況,不適用於本條。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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