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2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而申请扣抵或退还已纳综合所得税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该条款,納稅義務人需要向申请扣抵或退稅年度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2.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3.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如果出售和重購的房屋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則受理稽徵機關需要函請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有关资料后再进行办理。在核准扣抵或退稅后,应即时将相关资料通报给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 这一条款中规定的扣抵或退还已纳综合所得税是指在该年度确定綜合所得稅时,因增列该财产交易所得而增加的綜合所得税额。 参考资料: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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