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2 條
- 1.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申請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一、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三、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 2.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受理稽徵機關應函請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有關資料後再憑辦理;其經核准扣抵或退稅後,應即將有關資料通報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
- 3.第一項所稱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2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而申请扣抵或退还已纳综合所得税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该条款,納稅義務人需要向申请扣抵或退稅年度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2.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3.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如果出售和重購的房屋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則受理稽徵機關需要函請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有关资料后再进行办理。在核准扣抵或退稅后,应即时将相关资料通报给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 这一条款中规定的扣抵或退还已纳综合所得税是指在该年度确定綜合所得稅时,因增列该财产交易所得而增加的綜合所得税额。 参考资料: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25-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