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申請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一、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三、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受理稽徵機關應函請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有關資料後再憑辦理;其經准扣抵或退稅後,應即將有關資料通報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
  3. 第一項所稱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