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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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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面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為按有效利率逐期折算之現值。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2. 2.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利率,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應以取得時成交有效利率為準;其分次取得之債券屬同一期次發行者,得按成交平均有效利率計算之。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
  3. 3.前二項所稱有效利率,指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預期存續期間,使未來收取現金之折現值,等於取得時帳面價值之利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1條,本法第24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面值的認定,根據下列規定: 1. 如果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那麼按照有效利率逐期折算成現值。然而,如果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將其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那麼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看一個範例,假設一家營利事業在取得一張公司債券時,該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但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將其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這種情況下,該營利事業在計算該債券的面值時,應以票面金額為準,而不是根據有效利率折算成現值。 2. 如果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那麼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再舉一個範例,假設一家營利事業取得一張公債,該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根據某一變數指標浮動的。在這種情況下,該營利事業在計算該債券的面值時,應以票面金額為準,不需要根據有效利率進行折算。 根據上述法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1條規定了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面值和利率的認定方法,以確保這些債券的價值和利息能夠按照適當的方式計算和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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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1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面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