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31-2条的规定,该条分为三个款: 1. 第一款规定了应计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的计算方式。指的是根据短期票券到期兑现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的差额,按持有期间占该短期票券发行期间比例计算的金额。该利息所得按照规定的扣缴率计算的税款,可以从營利事業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中扣除。 2. 第二款规定了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在到期日前出售的情况。应以售价减去购进价格和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的利息所得后的余额,作为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3. 第三款规定了按照规定的扣缴率计算的税额的定义。指的是根据公債、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票面金额,按照票面利率、持有期間以及规定的扣缴率计算的税额。 一种与此相关的例子是:例如,一家營利事業在发行期间购买了一张价值100元的短期票券,该票券到期时可以获得105元的兑现金额,持有期间一共为1个月。根据第一款规定,该營利事業的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为5元(105元兑现金额减去100元购进价格),根据规定的扣缴率计算的税款为1元。那么營利事業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1元。 请注意,由于没有提供更多关于该法条的具体情况和参考资料,以上回答仅基于所提供的上下文,并假设法条即为原始资料。对于更准确的解释和解读,建议查阅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31-2条的正式法律文件及其相关的最新参考资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