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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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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者,應以該債券購入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於債券償還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每日應攤計之利息,再按每日應攤計之利息乘以其持有天數,計算利息收入;並以依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扣繳之稅款,按持有該債券之期間,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2. 2.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其取得之利息補償金,應計入取得年度之所得;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應另以票面金額及票面利率,按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並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3 條如下所述: 1. 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者,應以該債券購入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於債券償還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每日應攤計之利息,再按每日應攤計之利息乘以其持有天數,計算利息收入;並以依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扣繳之稅款,按持有該債券之期間,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根據財政部第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0六二一號函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時,其利息是以該債券購入價格與面額之差額進行平均分攤計算每日應攤計的利息。然後,再將每日應攤計之利息乘以持有該債券的天數,計算利息收入。另外,扣繳稅款是依照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款的規定扣取,根據持有該債券的期間計算得到,並減除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 2. 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其取得之利息補償金,應計入取得年度之所得;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應另以票面金額及票面利率,按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並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根據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釋,營利事業取得含有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的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所得之利息補償金應計入取得該年度的所得。如果有約定票面利率,則應根據票面金額及票面利率,按照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此外,根據規定的扣繳率計算,可以減除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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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3 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者,應以該債券購入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於債券償還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