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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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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指發行人發行各檔次認購(售)權證到期計算之損益,應合併計入各認購(售)權證到期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4條,這條法規針對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做出了具體的課稅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應當併計入各認購(售)權證到期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也就是说,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收入和損失應該被視為和相應的買賣交易所得一同計算和課稅。 我們可以參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本條的內容來理解這個法規。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個法規旨在明確指出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損益應如何計算和課稅。具體而言,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損益應當被併計入各認購(售)權證到期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的課稅。這條法規確保了發行認購(售)權證以及相應的買賣交易所得都能被合理地計算和課稅。 舉例如下:如果一家公司發行了一張認購權證,這張權證後來被行使,並且公司因此選擇購買了標的股票。這個交易中的權證發行收入以及股票交易損益都應該被合併計入該公司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並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課稅。 這個解釋符合所提供的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內容,並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為什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4條中規定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損益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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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