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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准予減除之借貸款項之利息之限制)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准予減除之借貸款項之利息,應於帳簿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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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在准予減除的借貸款項之利息中,應在營業者的帳簿內明確記載債權人的真實姓名和地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營業者明確紀錄借貸款項的相關資訊,以保障信息的真實性和可查證性。如果營業者未按照該規定記載相關信息,則可能導致減除利息的處理受到限制。例如,假設一家公司向銀行借款,該公司應在其帳簿中明確紀錄銀行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以確保這筆借款符合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的減除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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