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在准予減除的借貸款項之利息中,應在營業者的帳簿內明確記載債權人的真實姓名和地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營業者明確紀錄借貸款項的相關資訊,以保障信息的真實性和可查證性。如果營業者未按照該規定記載相關信息,則可能導致減除利息的處理受到限制。例如,假設一家公司向銀行借款,該公司應在其帳簿中明確紀錄銀行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以確保這筆借款符合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的減除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