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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獨資合夥之借貸主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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