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獨資合夥之借貸主體)
凡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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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獨資或合夥經營的營利事業,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的款項,應視為資本主往來,不得列支利息。 以相關參考資料來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對於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計算所得稅時的參考依據。此條規定明確指出,獨資或合夥經營的營利事業,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入的款項,應被視為資本主往來,不得列支利息。換句話說,若資本主或合夥人向該營利事業借貸,該款項所支付的利息將不被視為費用,因此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列入。 此規定可以避免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在計算所得稅時將資本主借貸的利息視為費用,藉此降低申報的營業所得,以減少應納稅額。同時,這也符合營利事業在資本主往來上的一致性原則,即將資本主借貸視為資本往來而非費用的支出。 因此,按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規定,對於獨資或合夥經營的營利事業,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的款項並不得列支利息。這一規定可以確保在計算所得稅時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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