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公有事業的概念。根據該條規定,公有事業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然而,如果經規定其餘絀淨額需要累積到一定數額後才能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那麼按照該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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