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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公有事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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