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的附屬作業組織,指的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了實現其創設目的而另外設立的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的組織。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資料日期:2021年11月1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