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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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的附屬作業組織,指的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了實現其創設目的而另外設立的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的組織。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資料日期:2021年11月1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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