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現行的實際成本之估價方法有五種: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零售價法。 1. 個別辨認法:將每個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取得價格。 2. 先進先出法:將存貨按照取得日期的順序排列,最接近年度結束的在前面,取這些存貨的價格作為取得價格。 3. 加權平均法:按照存貨的性質分類,將當年度中取得的存貨金額加總後,除以總數量,得到每單位的取得價格。 4. 移動平均法:按照存貨的性質分類,每次取得存貨時,將數量和價格與上次取得存貨的數量和價格合併計算,得到每單位的平均價格,然後再調整最後一次取得存貨的單位取得價格。 5. 零售價法:預先訂定商品的價格,並根據進貨成本計算成本率,每種商品的價格乘以成本率得到每單位的取得價格。 在營利事業的存貨成本估價方法中,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時,應採用永續盤存制度。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財政部、「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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