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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1. 1.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實際成本之估價方法如下: 一、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個別存貨之實際成本,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二、採先進先出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分別依其取得之日期順序排列彙計,其距離年度終了最近者,列於最前,以此彙列之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三、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以自年度開始之日起,併同當年度中添置存貨之總金額,除以總數量,以求得其每一單位之取得價格。 四、採移動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於每次取得時,將其數量及取得價格與上次所存同一類之數量及取得價格合併計算,以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下次取得時,依同樣方法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以當年度最後一次取得時調整之單位取得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五、採零售價法者,應依商品種類事先訂定價格,與進貨成本求得成本率,各種商品所定價格乘以其成本率,作為存貨之每一單位取得價格。
  2. 2.營利事業之存貨成本估價方法,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者,應採用永續盤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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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現行的實際成本之估價方法有五種: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零售價法。 1. 個別辨認法:將每個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取得價格。 2. 先進先出法:將存貨按照取得日期的順序排列,最接近年度結束的在前面,取這些存貨的價格作為取得價格。 3. 加權平均法:按照存貨的性質分類,將當年度中取得的存貨金額加總後,除以總數量,得到每單位的取得價格。 4. 移動平均法:按照存貨的性質分類,每次取得存貨時,將數量和價格與上次取得存貨的數量和價格合併計算,得到每單位的平均價格,然後再調整最後一次取得存貨的單位取得價格。 5. 零售價法:預先訂定商品的價格,並根據進貨成本計算成本率,每種商品的價格乘以成本率得到每單位的取得價格。 在營利事業的存貨成本估價方法中,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時,應採用永續盤存制度。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財政部、「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最新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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