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亦同。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了營利事業在分期付款銷貨計算損益時的備抵呆帳相關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使用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的營利事業,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而使用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的營利事業,在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的債權方面則也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根據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的解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7678號判例,針對使用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的營利事業,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使用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的營利事業,在該差價部分的債權也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因此,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營利事業在分期付款銷貨時的應收債權或差價部分債權不能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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