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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