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 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四、採生產數量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總生產量為每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之生產量,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估計總生產量之期間,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五、採工作時間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為每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為各該期之折舊額。但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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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了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包括以下幾種: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和工作時間法。具體各種折舊方法的計算方式和應用條件可參照相關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54條(最新修訂於1990年6月1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69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施行日期為1987年3月31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37 營業稅法第17、32、35、43、51條(最新修訂於1990年6月1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施行日期為1989年6月7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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