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1 條(公害防制設備之折舊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縮短其耐用年數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一併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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