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是否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經核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超過該合計數,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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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規定,如果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且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應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操作方式需參考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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