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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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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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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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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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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 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非
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
債權
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
核定
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前項存貨變現成本之計算準用
第三十一條
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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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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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9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0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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