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清算所得的計算包括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和清算損失等項目。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 存貨變現收入 - 存貨變現成本 = 存貨變現損益 2. 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 + 償還負債收益 + 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 + 其他收益 = 清算收益 3.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 + 收取債權損失 + 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 + 清算費用 + 其他損失 = 清算損失 4. 存貨變現損益 + 清算收益 - 清算損失 = 清算所得或虧損 5. 清算所得 - 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 - 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 - 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 = 清算課稅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存貨變現成本的計算準則參照所得稅法第31條關於銷貨成本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進行清算,並有存貨變現收入和存貨變現成本。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計算存貨變現損益。如果這家公司還有其他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清算收益和清算損失等項目,則需要依據該條規定進行計算清算所得或虧損。最後,根據清算所得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計算出清算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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