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清算所得應按照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進行計課,並且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0條的規定。這表示在清算所得的計算上,不可以使用所得稅法第40條中關於減免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正在進行清算,清算所得為10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的規定,這筆所得將按照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假設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那麼這筆清算所得的應納稅額就是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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