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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65清算所得計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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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於清算所得之計算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清算所得應按照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進行計課,並且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0條的規定。這表示在清算所得的計算上,不可以使用所得稅法第40條中關於減免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正在進行清算,清算所得為10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的規定,這筆所得將按照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假設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那麼這筆清算所得的應納稅額就是200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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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於清算所得之計算不適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