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清算所得計課標準)
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於清算所得之計算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清算所得應按照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進行計課,並且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0條的規定。這表示在清算所得的計算上,不可以使用所得稅法第40條中關於減免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正在進行清算,清算所得為10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的規定,這筆所得將按照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假設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那麼這筆清算所得的應納稅額就是200萬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