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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5-1 條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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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1條是對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扣繳稅額的處理進行了規範。根據該條規定,獨資營利事業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在辦理同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當期各類所得中有扣繳稅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的盈餘分配比例計算,並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1條的規定,獨資營利事業或合夥組織的合夥人在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如果當期有扣繳稅額的所得,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的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在同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減除這部分扣繳稅額。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範例:假設某個獨資營利事業的所有者投入了90%的資金,而其他人投入了10%的資金,根據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為70%給所有者,30%給其他合夥人。在結算申報時,如果當期有扣繳稅額的所得,可以按照這個比例來計算應減除的扣繳稅額。例如,如果應納稅額為100,000元,其中有10,000元是扣繳稅額,根據出資比例計算,所有者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減除70%的10,000元,即7,000元。所最終應納稅額為93,000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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