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公會徵詢意見時,應具書面,檢附「所得額標準調查表」限期通知查復。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5條規定當稽徵機關根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4項的規定向同業公會徵詢意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並附上限期通知查復的所得額標準調查表。這意味著當稽徵機關需要了解特定行業的所得額標準時,可以向相關的同業公會徵詢意見。這樣做有助於提高稽徵機關對該行業中各個企業的所得額的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