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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76 條(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者,係僅指通知書之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而言,其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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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了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的情形。根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這裡所謂的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指的是通知書的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的數字上的計算錯誤。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則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規定申請復查。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義務人發現他的通知書上所記載的數字有錯誤,例如錯誤地計算了他的應納稅額,他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的規定,在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但是,如果他對稽徵機關對於他個人的稅款核定結果有實質上的爭議,則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復查,而不是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要求更正。 這些解釋來源於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最高行政法院在92年度判字第1890號判決、87年度判字第241號判決、85年度判字第713號判決中對於相關法條的解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僅指通知書的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的數字上的計算錯誤,並且如果對於稽徵機關對於事實或法令的適用有異議,則不屬於通知書的更正範圍,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規定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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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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