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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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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深度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財產並獲得交易所得時,即使有交易損失,也不能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在財產交易中虧損,他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將該損失扣除。這意味着他們必須依據實際獲利金額來計算所得稅,即使實際賠錢也不能減少稅負。例如,個人在出售股票時虧損了,他在繳納所得稅時不能將該虧損金額扣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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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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