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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5 條

  1. 1.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2. 2.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3. 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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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提到的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的是個人自己的著作或翻譯的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在出版刊登或自行出版中取得的收入。 範例:一位作家將他的小說稿件售予一家出版社,當該稿件被出版與售出時,他所獲得的報酬就是指稿費。 2. 本條第二項提到的版稅,指的是個人將自己的著作交給出版者出版銷售時,根據銷售數量或金額的一定比例所取得的收入。 範例:一位作家將他的小說交給出版社,然後按照每本書銷售金額的5%所取得的報酬就是指版稅。 3. 根據本條第三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提到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都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範例:一位音樂家將他的樂譜出售給一家音樂出版社,所得的收入就是指執行業務所得中的樂譜收入。 以上所使用的資料參考了最新版本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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