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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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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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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
執行業務所得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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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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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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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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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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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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