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6駐外人員報酬

快速跳轉

本法第八條第八款之適用,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6條規定,特定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所得,如能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的待遇,則不需要納稅。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駐外人員在駐在國和本國都需要納稅,造成重複課稅的情況。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的財政部六十三年十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三號函和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五六號函,如果公司派員到國外分支機構工作,並在當地居住,則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八款不適用,報酬不屬於國內來源所得,可以免徵所得稅。以上是針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6條的釋義,參考了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八款之適用,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