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6條規定,特定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所得,如能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的待遇,則不需要納稅。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駐外人員在駐在國和本國都需要納稅,造成重複課稅的情況。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的財政部六十三年十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三號函和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五六號函,如果公司派員到國外分支機構工作,並在當地居住,則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八款不適用,報酬不屬於國內來源所得,可以免徵所得稅。以上是針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6條的釋義,參考了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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