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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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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的納稅義務人,在獲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辦。這表示該納稅義務人在享受免稅待遇之前,必須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其符合免稅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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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規定:「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