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的納稅義務人,在獲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辦。這表示該納稅義務人在享受免稅待遇之前,必須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其符合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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