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10 條
- 1.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依本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應設置之帳簿,包括按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類別,設置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受益人之扣繳稅款。
- 2.受託人記載前項帳戶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3.第一項規定之帳戶,於信託行為成立時之餘額為零;其以後年度之期初餘額,應等於上年度之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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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至第10條規定了關於信託基金和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的相關事項。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信託基金受託人應設置帳簿,其中包括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受益人的扣繳稅款。這意味著受託人需要在帳簿中紀錄受益人的扣繳稅款,並在對受益人進行分配時使用這些款項。 另外,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的規定,受託人應該在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記錄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的起訖期間。這表示受託人應該確保在每個會計年度內正確記錄受益人已扣繳稅款的資訊。 最後,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在信託行為成立時的餘額應為零,而在之後的每個會計年度,帳戶的期初餘額應等於上一年度的期末餘額。這意味著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時,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的餘額應該是上一年度結束時的餘額。 這些規定確保了信託基金受益人已扣繳稅款的正確記錄和管理,並確保受益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要求收到自己應有的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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