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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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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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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條之四第六項
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依本法
第六條之二
規定應設置之帳簿,包括按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類別,設置
受益人
已扣繳稅款帳戶,用以
記錄
可分配予受益人之扣繳稅款。
受託人記載前項帳戶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規定之帳戶,於信託行為成立時之餘額為零;其以後年度之期初餘額,應等於上年度之期末餘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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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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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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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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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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