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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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例如借給女友、弟弟)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去法院辦公證)。
稅務人員方便角度
🥣96年最高法院、盛子龍:
違反所得稅法14 1五類 4款;又不是離婚何以需要2人證明去法院辦公證
最高法院認為違憲,不適用本細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