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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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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借貸方面的法律要求了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借貸雙方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通過除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個證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的情況,並且需要按照公證法的規定進行公證。這意味著在無償借貸的情況下,在借貸雙方之外的兩個證人的證明下,借貸交易需要進行公證才能被法律承認。 作為一個範例,如果A向B借出一筆錢,並且雙方進行了無償借用契約,然後找來C和D兩人作為證人,確認這是一個免費的借貸交易,最後將這個交易進行公證,那麼這筆借貸才能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函釋 1

  • 人證名詞
  • 公證法法規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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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8 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