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交換)
本法第九條所稱交換,包括政府依法給價徵收,及財產受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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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得稅法第9條所指的交換包括政府依法給價徵收以及財產因為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這表示根據該條款,當政府依法以價格徵收財產,或者在財產因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時,這些所得都屬於交換所得的範疇。 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政府根據法律規定,以特定價格徵收了一個房屋,然後該房屋的主人被補償獲得了一筆賠償金。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定義,這筆賠償金就屬於交換所得的範疇,需要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相應的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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