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是關於營業代理人的範圍。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國外營利事業所派遣的聯絡人員,如果他們只是負責調查商情和報價接洽,而不在營業過程中代理該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貨品,則他們並不符合「營業代理人」的定義。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31&FL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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