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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營業代理人之範圍)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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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是關於營業代理人的範圍。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國外營利事業所派遣的聯絡人員,如果他們只是負責調查商情和報價接洽,而不在營業過程中代理該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貨品,則他們並不符合「營業代理人」的定義。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31&FLNO=1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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