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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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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智慧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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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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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
所稱
不可抗力
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
核
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
非
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
證據
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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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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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9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0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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