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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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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的規定,其中所稱的「其他法人」指的是依據有限合夥法設立的有限合夥,以及經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照醫療法核准設立的醫療社團法人。 參考資料選自「所得稅法全文」,該資料包括所有所得稅法的法條內容,並且是最新的資料。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分配給市場、商店、用工單位或其他類似之人以供其生產作業或提供有關服務使用的雜志、報紙及其他刊物之盈餘,規定為營利所得。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有關地方縣(市)政府公營事業採購金之非營利所得的計算方式。 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公私機構、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稅款之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未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按照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參考資料同時引用了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十四條之四,其中內容與所得稅法中其他法人相關的規定相符。 以上是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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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第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