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總機構以外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採獨立會計制度者,應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設置帳簿,其未採獨立會計制度者,應按其業別設置左列帳簿: 一、買賣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存貨明細帳。 二、製造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原物料明細帳。 (三)製成品明細帳或生產紀錄簿。 (四)生產日報表。 三、營建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在建工程明細帳。 (三)施工日報表。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營運量紀錄簿。
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4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以外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若採用獨立會計制度,則應根據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帳簿。若未採用獨立會計制度,則根據業別的不同設置不同的帳簿。以下是各個業別應設置的帳簿: 1. 買賣業: - 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 存貨明細帳。 2. 製造業: - 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 原物料明細帳。 - 製成品明細帳或生產紀錄簿。 - 生產日報表。 3. 營建業: - 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 在建工程明細帳。 - 施工日報表。 4. 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 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 營運量紀錄簿。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不同業別應設置的帳簿。例如,在營建業中,應設置施工日報表,供稅務機關查核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這些帳簿的設置與使用符合法規的要求,並提供了確實的財務資料來核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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