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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稽徵機關接到複審申請書後,應即另行指派人員三人組成複審小組,於接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複審之審定,並繕發複審審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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