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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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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接到複審申請書後,應即另行指派人員三人組成複審小組,於接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複審之審定,並繕發複審審定通知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二月內進行複審審定並發出複審審定通知書。這表示稽徵機關必須在收到復查申請書後的兩個月內進行複審審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複審審定的結果。這是複審申請程序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對其稅務申報結果提起復查申請,稽徵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必須在兩個月內組成複審小組進行複審審定,並在審定完畢後發出複審審定通知書。這樣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得知複審審定的結果,並可以依法行使申訴權益。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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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3 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複審申請書後,應即另行指派人員三人組成複審小組,於接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複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