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對於審定重估價值不服時,得於接到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填具複審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請複審。但對於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者,不得申請複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