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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如對審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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