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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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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8條,營利事業如對審定的資產重估價值不滿意而申請複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仍需要按照原先審定的資產重估價值進行調整。只有在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之後,根據確定的數值進行更正。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不會因為爭議而出現重估價值的混亂或不一致情況。只有在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結束後,確定應該進行變更的數值,才能進行相應的更正。

  • 對審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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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8 條規定:「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