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5條的規定: 1. 產製廠商在開始生產應稅貨物之前,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編號並填寫產品登記申請書,同時提供樣品照片和包裝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如果有必要,主管稽徵機關可以要求產製廠商提供產品的設計圖或型錄。 2. 產品登記申請書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a. 產品的名稱和規格(包括重要原料的名稱和使用單位數量的註明)。 b. 包裝材料、包裝方法以及每單位內含的容量或淨重。 c. 預計的製造成本、利潤和不含稅款的銷售價格。 d. 是否專供外銷。 e. 是否與同一組織的其他工廠生產的產品具有相同的品質和規格。 3. 如果無法在生產之前提交樣品照片,則可以在首次生產完成後的兩天內提交。 4. 產製廠商在貨物出廠之前可以向當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出廠的貨物是否屬於應稅貨物。 這些解釋基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5條以及相關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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