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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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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書,並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包裝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者,准予登記。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有必要時,得通知產製廠商提供產品之設計圖或型錄。
  2. 2.前項產品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及規格(註明所用重要原料之名稱及其使用單位數量)。 二、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三、預計製造成本、利潤及不含稅款之銷售價格。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同一組織之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規格相同。
  3. 3.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4. 4.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審預定出廠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5條的規定: 1. 產製廠商在開始生產應稅貨物之前,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編號並填寫產品登記申請書,同時提供樣品照片和包裝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如果有必要,主管稽徵機關可以要求產製廠商提供產品的設計圖或型錄。 2. 產品登記申請書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a. 產品的名稱和規格(包括重要原料的名稱和使用單位數量的註明)。 b. 包裝材料、包裝方法以及每單位內含的容量或淨重。 c. 預計的製造成本、利潤和不含稅款的銷售價格。 d. 是否專供外銷。 e. 是否與同一組織的其他工廠生產的產品具有相同的品質和規格。 3. 如果無法在生產之前提交樣品照片,則可以在首次生產完成後的兩天內提交。 4. 產製廠商在貨物出廠之前可以向當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出廠的貨物是否屬於應稅貨物。 這些解釋基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5條以及相關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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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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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書,並檢同樣品四吋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