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2條的內容,這條法條有兩項。 第一項指出,產製廠商如果最近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且他們使用的出貨或送貨單上載明了收貨人的資訊,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數量,以及編號使用者的資訊,他們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出貨或送貨單替代完稅照。 第二項指出,國外進口的應稅貨物應使用的完稅照和免稅照,財政部可以核定以海關填發的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替代之。 這些資料來自於貨物稅稽徵規則公布於2017年12月1日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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