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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其使用之出(送)貨單,載明收貨人及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並編號使用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
  2.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應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財政部得核定以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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