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