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1條,貨物稅稽徵提供了三種稅照,分別是完稅照、免稅照和臨時運單。完稅照是用來證明已經依法完稅的貨物;免稅照是核准免稅貨物的證明文件;臨時運單則是用來管理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的臨時移運。這些稅照由主管稽徵機關和海關負責製發。 參考來源: - 貨物稅稽徵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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