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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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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1條,貨物稅稽徵提供了三種稅照,分別是完稅照、免稅照和臨時運單。完稅照是用來證明已經依法完稅的貨物;免稅照是核准免稅貨物的證明文件;臨時運單則是用來管理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的臨時移運。這些稅照由主管稽徵機關和海關負責製發。 參考來源: - 貨物稅稽徵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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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1 條規定:「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