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核准登記後已滿一年,迄未製銷或停止製銷已滿兩年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產品登記。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0條,當一項產品經過核准登記後已經滿一年,但迄今尚未開始生產或停止生產已滿兩年的情況下,主管稽徵機關有權將其產品登記註銷。这意味着如果一項產品經過核准登記後在一年內沒有開始生產,或者已經停止生產超過兩年,主管稽徵機關可以選擇將其產品登記取消。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產品登記的有效性,並避免對於不再使用或製造的產品進行稅務管理。然而,具體案例或相關範例需進一步查找參考資料以得到更準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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