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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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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經准登記後已滿一年,迄未製銷或停止製銷已滿兩年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產品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0條,當一項產品經過核准登記後已經滿一年,但迄今尚未開始生產或停止生產已滿兩年的情況下,主管稽徵機關有權將其產品登記註銷。这意味着如果一項產品經過核准登記後在一年內沒有開始生產,或者已經停止生產超過兩年,主管稽徵機關可以選擇將其產品登記取消。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產品登記的有效性,並避免對於不再使用或製造的產品進行稅務管理。然而,具體案例或相關範例需進一步查找參考資料以得到更準確的解釋。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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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0 條規定:「產品經核准登記後已滿一年,迄未製銷或停止製銷已滿兩年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產品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