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的規定,已核准登記的產品,在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非是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的變更,必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如果僅是包裝上的圖樣變更,則可以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此外,如果已核准登記的產品停止生產,則必須申請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 範例:例如,某公司生產並登記了一種食品產品A,後來該公司決定對產品A的包裝圖樣進行變更,但產品本身的任何規格和成分都沒有變化。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的規定,公司無需申請變更登記,只需將新的包裝圖樣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即可。但如果產品A的重量或成分發生變化,則必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另外,如果該公司決定停止生產產品A,則需要申請註銷該產品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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