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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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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2. 2.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的規定,已核准登記的產品,在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非是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的變更,必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如果僅是包裝上的圖樣變更,則可以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此外,如果已核准登記的產品停止生產,則必須申請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 範例:例如,某公司生產並登記了一種食品產品A,後來該公司決定對產品A的包裝圖樣進行變更,但產品本身的任何規格和成分都沒有變化。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的規定,公司無需申請變更登記,只需將新的包裝圖樣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即可。但如果產品A的重量或成分發生變化,則必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另外,如果該公司決定停止生產產品A,則需要申請註銷該產品的登記。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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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9 條規定:「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