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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2.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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