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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貨物稅稽徵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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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之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國內產製飲料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另應載明產品編號。
  2. 2.應稅貨物如委託代製,其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者,得擇一載明受託代製廠商或委託廠商之名稱、地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規定,除了外銷貨物外,使用包裝的應稅貨物必須在包裝上以中文明確標示貨物的名稱以及產製廠商的名稱和地址。同時,從民國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的飲料品還需在包裝上載明產品編號。 資料的例子: 根據貨物稅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家國內飲料製造商生產了一款新飲料,他們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使用包裝。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的規定,這家飲料製造商必須在飲料包裝上以中文明確標示產品的名稱、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另外,從民國113年3月1日起,他們還需要在包裝上載明產品編號。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該飲料製造商符合貨物稅的稽徵規則,並讓消費者能夠清楚地識別該產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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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8 條規定:「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之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國內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