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規定,除了外銷貨物外,使用包裝的應稅貨物必須在包裝上以中文明確標示貨物的名稱以及產製廠商的名稱和地址。同時,從民國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的飲料品還需在包裝上載明產品編號。 資料的例子: 根據貨物稅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家國內飲料製造商生產了一款新飲料,他們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使用包裝。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的規定,這家飲料製造商必須在飲料包裝上以中文明確標示產品的名稱、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另外,從民國113年3月1日起,他們還需要在包裝上載明產品編號。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該飲料製造商符合貨物稅的稽徵規則,並讓消費者能夠清楚地識別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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