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7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產製廠商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時,在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同時提交委託代製合約書給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果委託廠商與代製廠商所在的稽徵機關轄區不同的話,在核准產品登記時,受託廠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應一併檢查委託代製合約書和產品登記申請書,並通報委託廠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 2. 如果委託廠商根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成為納稅義務人的話,應在委託代製合約書中明確註明。當委託廠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收到前項通報資料後,應為委託廠商另行指定產品編號,並通知委託廠商按照規定報繳貨物稅。 參考資料: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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