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4條,其他費用或損失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被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該費用與執行業務有關,且為執行業務必要的費用,才能被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如果該費用或損失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定義下的扣繳所得,則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扣繳。如果未辦理扣繳,則根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的規定辦理,同時該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以最新的法規及解釋為參考,根據《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93條的說明,進一步釐清了其他費用或損失的範圍與適用。其中舉例說明了與執行業務有關的費用,如廣告費用、宣傳費用、樣品費用等可以被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此外,財政部也針對特定行業的其他費用或損失提供了具體的查核指引,如餐飲業的廚具維護費用等。 因此,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4條及參考資料,其他費用或損失需要與執行業務有關,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件,方可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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