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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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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業務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2. 2.執行業務者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執行業務者開業未滿三年,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災害損失部分,經查明屬實者,得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上述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3. 3.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4. 4.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5. 5.執行業務者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6. 6.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按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1條,有以下內容: 1. 執行業務者若帳簿在當年度因某些原因滅失,可以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准設立新帳簿,根據原始憑證重新記載,然後經稽徵機關進行查帳核定。 2. 執行業務者若當年度關係所得額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原始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調閱而滅失,則滅失憑證所相對應的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純益率平均數來核定。若執行業務者開業不滿三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純益率平均數,則使用各相關年度的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來計算。此外,經查明屬實的災害損失部分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核實減除。 3. 如果稽徵機關在使用前項規定所需的前三個年度資料中發現執行業務者報稅的純益率尚未經核定,則可以以申報數為基準,在核定時進行調整。 4. 執行業務者的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前,若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調閱而滅失,則在其申報的所得額核定之外,若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數,則要按照前述規定處理。 5. 若執行業務者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而帳簿憑證滅失,根據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需一併報請稽徵機關認定災害損失的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6. 若執行業務者的帳簿憑證滅失的情況不符合前五項規定的情況,則稽徵機關應根據所得稅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和費用標準來核定所得額。 以上是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1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最新的稽徵機關相關法規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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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8-1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