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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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之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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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之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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