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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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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於限期內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2. 2.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八千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免予處罰。 二、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不符前款規定,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於限期內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四、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情事,未依規定期限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於二月五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五、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於二月五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規定如下: 根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並且在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和補報扣繳憑單後已經按時繳納和補報,則可以免予處罰。 根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且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則可以免予處罰。 2. 已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的30%,則可以免予處罰。 3. 已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且已按時補報或填發,且扣繳稅額在新臺幣4000元以下,則可以免予處罰。 4. 如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的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未在扣稅款的十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但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自動申報;或者在次年一月遇到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在二月五日前已自動申報,則扣繳稅額按照百分之五處以罰鍰。 5. 當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者機關、團體裁撤或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未在十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但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自動申報;或者在次年一月遇到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在二月五日前已自動申報,則扣繳稅額按照百分之五處以罰鍰。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109年11月6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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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稽徵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