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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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依下列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已自動補報或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短計之所得額合計數或未正確歸類之所得額合計數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已自動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之差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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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5-1 條規定了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的減輕或免予處罰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況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短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所短計或未正確歸類的情況下,已自動補報或更正的,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短計所得額合計數或未正確歸類之所得額合計數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已自動更正的,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之差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3.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已自動補報或填發的,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照財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9580號公告,可以得知該公告針對基本所得額的計算以及稅務申報的相關事項做了明確的規定。此外,裁罰倍數參考表的使用須知第4點也提到,參考表訂定的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的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的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並應在審查報告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5-1 條中的第一項為例,其中提到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已自動補報或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根據裁罰倍數參考表中的第六點,針對短漏報的情況,可以處罰鍰。而根據財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9580號公告,對於基本所得額的計算有清楚的規定。因此,可以參考該公告來判斷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否正確,以便判斷是否符合減免處罰的條件。
- 第一百十一條之一條文
- 罰鍰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第三條之四第二項條文
- 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92-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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