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其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者,其股份係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之部分,免予處罰。 四、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情事,其於股東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定申報日開始前已向稽徵機關更正股利憑單或已依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期限補繳超額分配稅款,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7條的規定,針對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2. 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其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3.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者,其股份係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之部分,免予處罰。 4.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情事,其於股東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定申報日開始前已向稽徵機關更正股利憑單或已依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期限補繳超額分配稅款,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營利事業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那麼依照該條款的規定,該營利事業將免於處罰。另外,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股份被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持有,且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的情況,也將免於處罰。最後,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中被發現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的情況,但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定申報日之前已向稽徵機關更正股利憑單或補繳超額分配稅款,依照規定可以減輕罰鍰的二分之一。 這些解釋的來源包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營利事業相關法規、稅捐稽徵法、以及相關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資料。
-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
- 罰鍰名詞
- 非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嗣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7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