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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8 條

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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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8條,金融事業支付給存款人的利息,如果沒有取得存款人簽章作為領取利息憑證的證明,則不予認定。然而,如果該利息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中,或者在原存款單上簽名蓋章,或者在利息支出傳票的背面蓋章,則應該予以核實認定。 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金融事業支付利息的情況進行規範。如果存款人未提供簽章的利息憑證,則無法認定該利息的合法性。然而,如果利息是直接轉入存款人的帳戶,或者通過簽名蓋章的方式確認,則可以核實該利息的真實性。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金融事業在支付利息時能夠有適當的憑證來證明存款人的權益。 該規定可以根據相關的金融法律和條例來執行。例如,台灣的《金融機構法》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了規範,包括支付利息的程序和要求。此外,也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如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指導原則和規範。 以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規定的應用,如果一個銀行支付給一個存款人的利息,但沒有取得存款人的簽章領取利息憑證,則該利息不能被視為合法的支出。然而,如果這筆利息是通過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銀行的存款帳戶中的,或者在原存款單上經過存款人簽名蓋章,或者在利息支出傳票的背面經過存款人簽名蓋章,則這筆利息可以被視為合法的支出。這樣的核實程序能夠確保銀行支付利息時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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