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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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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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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