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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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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營利事業在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該資產的耐用年限不超過二年或超過二年但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則可以將支出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不過,如果是整批購置大量器具,即使每件的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但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的話,則仍應將其列為資本支出。 根據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耐用期限不及兩年的话,可以按照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的損失,而不需要按年折舊。而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所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以及增加的效能需要達到二年以上的话,則可以按照支出金額的相當部分列為當期的費用。 另外,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支出的效益及於以後各期的話,則應列為資產。而只有效益僅及於當期或沒有效益的話,則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 最後,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之一的規定,營利事業在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該資產的耐用年限不超過二年,或超過二年但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則可以將支出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但如果整批購置大量器具,即使每件的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六萬元,如果耐用年限超過二年的話,則仍應將其列為資本支出。 以上信息與使用的參考資料有關,具體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財政部和稅務局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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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